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已形成《安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合理布局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23日。
在此期间如对本实施办法有新的意见或建议,请在时限内及时反馈。
地址:江西省安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0791-82112307
附件:《江西省安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江西省安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安义县局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安义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保持卷烟市场总量适度规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安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审批发放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除政府特许合法经营的除外)等,以及已被纳入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二)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所属办公区域内(生活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区域除外)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内的经营场所。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四)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六)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抽奖博彩模式,或自动售卖机、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的经营场所。
(八)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
(九)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适宜参与卷烟经营的。
(十)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申请人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零售点布局发展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在已办证零售点50米内,不再设立烟草零售点。乡镇区域、乡村农贸市场、偏远地区不受间距限制。
(二)客运站候车室内,烟草零售点不受第八条第(一)项的间距限制,总数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候车室,烟草零售点总数可增加至2个。
(三)城区内大型综合性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烟草制品不受第八条第(一)项的间距限制,原则上每30个经营店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经营店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总量上限不超过10个零售点。对于已满足相应数量的交易市场,采取退一进一的政策,保证零售点总量在合理范围内。
(四)城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主体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下的,烟草零售店数量不超过2个,且不受第八条第(一)项的间距限制。主体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按照商场实际商业经营层数,每层一个烟草零售点确定零售点数量(停放车辆的楼层不计算在内)。
(五)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区域主体3平方公里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区域主体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按照每平方公里增设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总量设置。
(六)本条中第(二)、(三)、(四)项中,所有相应场所附属的临街店铺,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进行零售点设置。
第九条 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安义县将绿地安南小镇及职教城作为零售点规划区,在日后将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数量限制并公示。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视实际情况,再告知利益相关人利害关系后,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不受第八条、第九条数量、间距限制:
(一)社会优抚对象申请许可证的(此处特指: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参战军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营户提出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许可证申请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或电子数据模板。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证。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非智残)、特困户、复退军人、下岗工人、军烈属、自主创业大学生、政府拆迁户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布局规划影响。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非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具备确切的地址及经营烟草制品所必需的场所硬件要求,如摆挂证件、商品展示等。如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现场勘验核实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办证条件的除外。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资、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中第七条第三款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市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取得相应资质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
其他青少年培训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具体是指中小学周边50米内、城区幼儿园周边20米内、乡镇农村幼儿园周边30米内。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非经常开启的其他应急安全门不在此列。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50米、20米、30米的距离标准。
本规定中的城区、乡镇的划分,结合安义县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目前以安义县北潦河以北、北门路以东(含码头村)、北外环以南、凤凰西路以西区域为城区区域(包括上述道路两侧区域),除此区域外,属乡镇、偏远地区。
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两测算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分别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数值相差5%以内的,视为符合要求。
本规定中的“社会优抚对象”,是指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退役参战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及相关参战证明);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其他人群。优抚对象申请许可证的,放宽次数限定为一次,且申请地址应在其长期居住生活区的一定合理范围内,实际经营人必须为认定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实际经营承诺书)。
本规定中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明确政策扶持对象或正式书面来函明确要求的政策扶持对象。
本规定中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具体包括: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特困户(需提供特困户证明证件原件);复退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下岗工人(需提供相应下岗证明);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自主创业大学生(需提供相应毕业证书);政府拆迁户(需提供政府拆迁协议)。
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时间。
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办证”,是指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日以内)予以发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通过听证后在安义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部分及时作出修正。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安义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印发的安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