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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50-0202-2019-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鼎湖镇 生成日期: 2019-02-1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鼎湖镇党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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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障广大干群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以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权力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我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步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及时,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公开要与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与党务公开相结合;公开应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职工群众的要求相结合。

第四条工作目标:促进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加强;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制约,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党内事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主要包括: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镇发展计划、机构体制改革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的酝酿、拟定、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群众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前征集意见情况,会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纠问题情况,会后制定的整改措施及向群众反馈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谈话诫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

第七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镇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镇机关党总支、各支部改选情况;镇机关党总支、各支部组成人员情况;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等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家属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

第九条党支部抓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公示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和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时间

第十一条公开的形式。在适当的地方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通过有关会议、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接待电话;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通过公开栏公开的内容,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做到定时定期公开。通过其它形式公开的内容要逐时、逐段及时公开。每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党支部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将方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要公布每月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负责接访的领导干部要负责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党内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优先受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干部,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及时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如实登记,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党务公开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成立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镇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镇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具体负责并指导我镇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权利:督促本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党务内容;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义务: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1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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