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鼎湖镇城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城镇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在2005年5月13日颁布的《安义县城镇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鼎湖镇城管中队为全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部分市政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协调、管理、监察、督查和考评,负责《安义县鼎湖镇城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条 统一车辆停放地点,不准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在规定地点按规定停放;桥南路上的车辆要求一律停放在鼎兴路指定停车点;联愈路上的车辆要求一律停放在市场南路指定停车点。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统一规划的停放点或临街单位的院内。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宣传栏、橱窗、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不得有碍市容。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镇城管中队的批准后,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
第五条 规范市场管理,实行划行归市。(1)农副产品的购销进入集贸市场;(2)铝合金、塑钢、不锈钢等加工行业进入鼎湖专业市场;(3)取缔临街废弃物品收购店的经营行为。(4)其他流动摊点不得占道经营。(5)棺材加工店、花圈纸扎店不得在街道及桥头两边经营。
第六条 临街建筑的装饰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方案,严禁在阳台搭建有碍市容市貌的构筑物。
第七条 城乡结合部要保持路面清洁,环卫设施完好,道路两侧无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搭乱建。
城乡结合部道路要有专门保洁队伍进行清扫,清扫时不得将沙土、废弃物往绿地、绿篱、坡下、埂下、树下、水塘堆放、填塞、灌注,沿路单位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城乡结合部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
第八条 居民住宅小区做到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畅通,环卫设施完善,绿化、美化、亮化到位。
小区内有专业人员负责保洁,生活垃圾做到有专人收集,并日产日清,无垃圾积存。
小区内做到楼道整洁,无积水、无蛛网、无鼠粪、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门窗无破损。
小区内无乱设摊点现象,商业服务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条 城中村楼与楼之间不得堆放杂物,楼房外的沙、石等不能在街巷中堆放,应予以囤放。
坚决取缔城中村流动摊点,规范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小超市、小理发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60米以内违章建设或搭建房屋、茅舍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各类违法搭建和挤占道路、绿地红线的建筑及插花地带农民违章建房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本镇的施工工地现场要文明施工,必须在醒目处悬挂标牌证照,工地外围应建有1.8米以上的围墙,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在场内要堆放整齐;严禁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时应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镇城区清扫保洁必须达到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严禁垃圾随意出门。
临街住户、商铺,设置统一的垃圾储存容器。
第十五条 镇城管中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在街道两侧、公共广场设置果壳箱等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内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燃放鞭炮。
第十七条 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程渣土、房屋装修垃圾,必须向镇城管中队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路线,倾倒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缴纳清运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重建或补偿方案,报镇城管中队批准。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镇城管中队提出申请,镇城管中队应会同城建、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遇急抢修地下各类管道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事后申请补办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镇城管中队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镇城管中队提出申请,镇城管中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城建局、县城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严禁在大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镇照明设施的,应向镇城管中队提出书面申请,镇城管中队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五章 客运交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五车”进行非法营运。发现“五车”非法营运,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城镇内人力三轮车和其他客运车辆必须做到车容整洁,遵章行驶,亮证营运。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义县城镇管理细则》规定,鼎湖镇城管中队可依法对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罚款、警告。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每次每辆处50或150元罚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处10元罚款。
(2)在城镇主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广告牌、遮阳棚等设施,破残或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拆除的,处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公共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处以该设施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放养家畜进入主要街道的,每次罚款10-200元;饲养宠物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2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6)建设施工的泥浆、污水排入排水管渠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7)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8)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罚款。
(9)擅自在城市桥涵、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0)擅自接通城市排水管网或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恢复原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
(11)占用街道冲洗车辆的,处以每辆200-500元。
(1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除恢复原状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3)擅自占道经营,每次罚款20-50元。
第二十五条 对部门和单位违反《安义县城市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罚则,拒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义县鼎湖镇城镇管理实施细则》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城管中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