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类
二、医保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1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
受理、初审、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包括乡镇、街道的医保所、劳保站、人保所等,以下统称代办机构)负责代办,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基层代办点)的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以下简称为基层协办人员)负责协办……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代征个人缴费。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样表一)。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如下:1.以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单位,由基层协办人员统一收集、初审、记录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由其汇总后将登记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的代办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代办点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与登记资料同时报送……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参保后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保关系。参保人(委托人、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基层代办点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样表三),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基层协办人员将注销相关材料上报代办机构,由其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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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受理、上报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因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样表二),由基层代办点的协办人员上报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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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咨询、指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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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七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零星报销原则上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结算方式,采取其他便民快捷的方式进行。1.到代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申报……2.由协办机构代为申报……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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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咨询、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第710号修正)第十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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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咨询、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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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咨询、指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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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咨询、指引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2.《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4号)三、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各统筹地区要提高对参保人员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服务水平,简化申报手续,做到方便、快捷服务……四、确保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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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救助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24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代办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规范审核程序……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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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
代办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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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
代办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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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发〔2021〕23号)三、审批程序(一)社会散居的补贴对象1.申请……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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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第十四条:……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协助审核审批机关核查情况……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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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第十四条:……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请其意外事件处置部门(或主管单位)、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据自身情况,分别请医疗机构或学校、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申请人属未入校新生的,出具学校录取通知书。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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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 |
代办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20〕3号)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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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
咨询、指引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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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生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
核实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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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 |
受理、核实、公示、上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3.乡(镇)级初核上报……4.县级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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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 |
受理、评议、上报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发〔2013〕1号)一、主要内容(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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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受理、初审、上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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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 |
受理、核实、上报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四、发放对象确认程序……(二)本省户籍的其他人员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2)一式两份。2.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审议,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将拟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初审。3.乡(镇、街道)初审上报……4.县级审批确认……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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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证明的出具 |
办结 |
《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凭村(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加分申请审批表)。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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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年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38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第十条: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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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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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残疾人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0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代办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民政部门、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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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残疾人证服务(申领、变更、换领、补领、迁移、注销)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2018〕51号)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第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二十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第二十一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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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赣残联字〔2020〕64号)十一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估,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儿童及残疾人自主选择购买辅助器具,并按补贴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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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26号)七、工作流程(二)确定改造对象。1.改造申请。有改造意愿的残疾人应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改造申请,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无障碍需求等资料(见附表1)。乡(镇、街道)残联汇总报县(市、区)残联……2.摸底调查。县级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房屋不具改造条件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无需资助的家庭不予进行改造;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由残联工作人员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3.确定改造对象并公示……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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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残疾人就业服务 |
咨询、指引或办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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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服务类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实施依据 |
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45 |
法律援助 |
咨询、指引 |
1.《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2.《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赣法办字〔2020〕2号)6.4.3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每个乡镇选取业务水平高的骨干“法律明白人”,依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骨干“法律明白人”参与纠纷调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引导等。鼓励其他“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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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人民调解 |
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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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21〕12号)三、工作要点(一)做好对象精准认定……由农户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对行动困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做好补助资格申报工作……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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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
咨询、指引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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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咨询、指引 |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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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 |
咨询、指引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二、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四)加快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住房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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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
受理、初审、上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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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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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 |
受理、评议、公示、上报 |
1.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赣应急字〔2020〕41号)二、主要工作(三)实施冬春期间救助。在冬令春荒期间,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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