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及用地和
环境卫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委会、镇直及县驻镇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和环境卫生管理,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府发[2005]13号、[2005]24号文件精神及我镇实际情况,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就村镇规划及用地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村镇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
1、实出重点规范审批程序。集镇规划区内及新农村建设点、安黄公路沿线、村组公路两旁村庄必须进行重点规划、重点建设、重点管理,所涉及的每幢建房必须向城管中队交纳建房保证金,并签订好协议书,按协议要求做好外墙粉刷、斜面屋顶和配套等,所收取的建房保证金统一由镇政府保管。街道建房交纳保证金5000元,新农村建设点建房交纳保证金4000元,安黄公路沿线建房交纳保证金5000元,村组公路沿线建房交纳保证金2000元。建房户赁保证金发票到村建、土管部门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建房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履行协议的,经镇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建房户。违背协议的视情况给予罚款,以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稳步协调推进。
2、强化用地管理。集镇建设规划区里的一切新建、改建、翻新的建筑物和构建物,建设单位和个人都要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办齐各类手续,在城管中队的监察管理下进行施工。农村农民建房,应当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改造拆迁的老宅基地,必须由村委会无偿收回土地。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规划、用地等文件自动失效。
3、加强用地整治。对属整顿的农民建房用地,镇组织村建、土管部门和城管中队统一进行清查,并做好登记造册,重点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停止建设,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一律强制拆除,并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各村出现的违章建筑,如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等行为,严格按照安府发[2005]20号文件《关于对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实施奖惩的细则》处理。凡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10—20元进行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下进行罚款。
4、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具体任务,做到任务、责任、措施“三落实”。在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凡出现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涉及人员责任。问题出在哪个村委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有关领导负连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村委会负责。村建、土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城管中队实行农民建房全天候监控,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严管重罚。
二、街道街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镇人民政府为街道街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委托镇城管中队负责街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
2、各村委会辖区的各自然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各村参照执行,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形成决议后,报镇城管中队,由城管中队协助村委会执行。
3、街区内任何单位、住户、个人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无乱停乱放、包门前无摊点、包基础设施无损坏)责任制(含茅店街、新农村建设点)。对清扫街道、门前卫生,拖运垃圾实行有偿服务,各单位、铺面都要按单位大小、人员多少,所辖铺面面积按月向城管中队交纳卫生费(各单位交卫生费附后表)。
4、统一车辆停放点,不准乱停乱放。机动货车、客运车、小车、农用车一律停放在镇广场停车场内,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人行道上。机动车乱停乱放每次每辆处20-50元罚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每次每辆处10元罚款。
5、未经批准在镇区及安黄公路沿线的建筑物、构建物墙上涂写、刻画、张贴任何商业性广告和各种横幅等,违者处100-300元罚款。
6、有铺面的经营户必须把商品货物摆放在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乱罢乱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以50-200元罚款。
7、严禁垃圾随意出门,乱倒垃圾,乱丢瓜皮果屑,乱扔大件生活废弃物等,违者处10-50元罚款。
8、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影响街容街貌的处 200—500元罚款;
9、镇区及安黄公路沿线、村组公路要保持路面清洁,环卫设施好,道路两侧无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建乱搭,做到谁的地段谁负责。
10、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移动、联通、自来水等管线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划要求铺设、乱搭、乱拉、乱接及损坏、侵占公共设施的,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2000元的罚款,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不得超过200元,并限期整改。
11、对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条款的罚款,由镇人民政府另行处罚,并责定限期整改。
12、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和清洁工的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费收缴标准表
单位元/月
单位名称 |
应交卫生费(元) |
幼儿园 |
20 |
电信所 |
20 |
邮政所 |
20 |
合作银行 |
20 |
电管所 |
20 |
派出所 |
20 |
经营铺面 |
10 |
居民住户 |
3 |
二 00 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