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全镇普法和依法治镇工作要点》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直及县驻镇各单位:
今年是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全镇“五五”普法规划、“十一五”期间依法治镇规划实施启动年。做好今年的普法和依法治镇工作,对于推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工作要点是:
一、召开“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大会,掀起“五五”普法依法治镇新高潮。认真总结我镇“四五”普法工作经验,隆重表彰全镇“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动员部署新一轮普法和依法治镇工作,进一步掀起我镇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依法治镇新高潮。
二、编制两个工作规划,谋求普法依法治镇新篇章。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认真调研、编制《关于在全镇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一五”期间依法治镇规划》,提请镇党委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镇工作的决定》,提请镇人大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依法治镇的决议》,明确“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着力创建法治乡镇这一规划法制目标,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定量考核,努力实现公民接受法制教育普及率96%以上达到依法治理工作标准;96%以上的行政村、社区达到 “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
三、抓好“八法”普及,提升公民学法新水平。2006年在全镇公民中重点普及刑法、公务员法、公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象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一般对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并做到时间、内容、对象、教材、效果“五落实”。具体安排了附后
四、突出“五类”人员学法,力求重点对象学法取得新突破。“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要坚持领导干部上百堂法制课,向基层干部群众宣讲法律知识.要采取中心组学习、面受教育、脱产培训、以案说法、巡回宣讲、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和方法,组织重点对象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切实抓好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和领导干部年度法制培训,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力求在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实际效果上取得新突破。
五、开展“三大”活动,发挥主题教育新优势。年内着重抓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论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普法千里行活动,充分发挥主题教育新优势,服务大局、助推发展。
六、加强“五队五地”建设,构筑法制教育新平台。要切实加强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员、普法志愿者、法制副校长、法制课教师等五支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法制宣传园地、普法教育基地、普法传媒阵地、法律服务阵地、法制理论阵地建设,适时召开全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各村、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五队五地”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狠抓落实,发挥作用,讲究实效。
七、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新机制。有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一年一查制度、一年一评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综合评定制度等新的工作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治镇工作责任、绩效双到位。
八、实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层级负责制,强化奖惩工作新举措。
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领导责任制。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范围,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任务完成差或未达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建议综治“一票否决”,以确保普法依法治镇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九、按人均核定普法经费,加大法制宣传保障力度。要根据县委、县政府“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依法治镇规划要求,按人均核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县级按年人均不少于0.2元,乡镇按年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核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属其他部门(单位)和条管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搞好经费保障;同级财政要保障普法办公室必要的宣传车辆和宣传设备,切实保证普法工作正常运转。
十、推进六项治理,探索依法治镇新经验。以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校园、民主法治企业和民主法治乡镇、民主法治县创建为载体,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新实践形式。开展模范法制工作者和模范基层执法单位“双十佳”评选活动,促进执法队伍建设。适时组织模范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标兵英模报告会,弘扬正气,彰显风采,树立全镇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00六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2006年 普法依法治镇 工作要点 通知
抄 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荣根 抄 送:县法制宣传办公室 |
黄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