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1.招用人群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3.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备注:对上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