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及各业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安义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固定的政务公开专区、电子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三)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镇政府应当在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措施
群众监督:行政机关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镇党政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