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我镇承担的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镇党政办审议。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情况说明、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三)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义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