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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5-00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龙津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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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对象
1 政府
信息
公开
指南
政府
信息
公开
指南
/ /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2 主动公开
目录
/ / 公开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全社会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全社会
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
设置
与职
/ / 乡镇政府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全社会
5 领导
信息
/ / 乡镇政府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6 村(社区)简介 / / 公开所辖各村(社区)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社会
7 法规
政策及解读
/ / 1.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3.本单位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4.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全社会
8 规划
信息
/ / 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全社会
9 财政
信息
/ / 1.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本单位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3.本单位三公经费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全社会
10 重点领域信息 应急管理 / 1.公开应急常识、预警信息、应急处理、减灾救灾信息;
2.公开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社会
11 惠农补贴 / 1.公开补贴补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2.公开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
全社会
12 宅基地使用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36号)
全社会
13 社会救助 / 1.公开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公开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人),给予低保的家庭,应当在所在村(社区)向社会长期公布;
3.申请农村低保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居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全社会
14 法治
政府
建设
年度
报告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15 主动回应 / / 发布本单位相关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16 互动回应 / / 留言办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社会
17 工作动态 / / 发布本单位动态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全社会
18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19 依申请公开 / / / 公开本单位依申请公开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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