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鼻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指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突发性水灾害和干旱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干旱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是抗洪抢险重要的非工程措施。
第二条 石鼻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根据安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经济损失为主要目的,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尽可能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
第四条 石鼻镇位于安义县南部,全镇面积108平方公里,我镇洪水的产生主要来源有二个方面,即潦河洪水及区域内区间降雨。其中区间降雨是我镇产生内涝的主要原因。特别是潦河洪水与区间降雨同时进行时,是我镇抗洪最为关键时刻。
第五条 为防御我镇区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量级的江河洪水、突发性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的发生,努力降低灾害的损失,确保河流、城镇、交通干线、低洼易涝区及各类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镇域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防汛保平安的目标,特制定《石鼻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二章 防洪工程现状
第六条 我镇区域内有河道两条:主河道南潦河、石鼻老河支流,圩堤六条:其中万亩堤一条,全长8.1公里,千亩堤七条,全长21.5公里,排洪港四条,水库12座,其中小(一)型水库两座,小(二)型水库10座,山塘水库60座,泵站35座,机井3只。
第三章 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第七条 IV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应急响应:
1.我镇出现持续大雨(24小时降雨20mm以上)天气;
2.多个村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村发生中度干旱;
3.接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我镇防汛抗旱形势严峻。
IV级应急响应行动:
全体镇干部必须到镇政府集中并电话通知各村进入防汛抗旱准备状态,各单位按分工要求,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险工险段要专人看守,工程巡查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巡查。
第八条 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应急响应:
1.我镇出现暴雨(24小时降雨50mm以上)天气;
2.千亩圩堤、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多个村发生中度干旱或某几个村发生严重干旱;
4.接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我镇防汛抗旱形势严峻。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全体镇干部必须到镇政府集中并电话通知各村进入防汛抗旱准备状态,各单位按分工要求,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险工险段要专人看守,工程巡查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巡查。
第九条 I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应急响应:
1.我镇出现持续暴雨天气或大暴雨(24小时降雨100mm以上)天气;
2.千亩圩堤、小(二)型水库发生决堤垮坝;
3.多个村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个村发生特大干旱;
4.按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我镇防汛抗旱形势异常严峻。
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全体镇干部必须到镇政府集中并电话通知各村进入防汛抗旱准备状态,各单位按分工要求,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所有防洪工程行政、技术责任人应到达工程现场,与工程巡查管理人员一起加强工程巡查,坚守岗位,密切注意水情雨情和工情;做好人员物资的调运准备,如有险情,立即上报全力组织抢险,尽最大努力转移安置危险区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条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应急响应:
1.我镇出现持续强降雨或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150mm以上)天气;
2.重要千亩圩堤、万亩以上圩堤、重点小(二)型、小(一)型水库发生决堤垮坝;
3.多数村发生持续大干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4.按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我镇防汛抗旱形势异常严峻。
I级应急响应行动:
全镇进入防汛抗旱应急状态,所有镇干部、各村、各单位按分工要求,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所有防洪工程行政、技术责任人必须坚守工程现场,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密切注意水情雨情和工情;做好人员物资的调运准备,险情发生地,应立即上报并全力做好抢险工程。同时,必须启动应急转移方案,提前做好危险区群众和财产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大汛无人员伤亡。
第四章 应急响应启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的启动原则:根据当时的雨情、水情、险情及灾情的轻重程度,及时启动“IV、III、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和变动应急响应由镇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发动命令。
第五章 实施抢险方案
第十二条 “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全镇各单位要加强防汛抗旱值班,随时同镇防汛办保持联系,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各重点防洪地段和低洼地区人民群众及单位、企业要加强巡逻检查。
第十三条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全镇各单位要加强防汛抗旱值班,随时同镇防汛办保持联系,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各重点防洪地段和低洼地区人民群众及单位、企业要加强巡逻检查。
镇防洪值班室要随时与县防汛办保持联系,了解当时雨情及附近地区的雨情和水情,并通知或安排人员关闭 外洪闸。视旱情发展程序,各村、有关单位和驻村干部,要加强灌溉用水的调度;如雨情、水情有继续上涨、旱情继续发展的趋势,由镇防洪办请求指挥部,转入“II级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镇防汛办根据指挥部指批示,立即通知全镇各单位有关领导进入防洪指挥岗位,指挥责任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对责任区域的险工、险段及低洼地区,抗旱用水发生困难地区实行轮流守护,并组织好防洪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作好随时调出。随时同县防汛办保持联系,并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如雨情、水情有继续上涨、旱情继续发展的趋势,由防汛办请示指挥部转入“I级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镇防汛办根据指挥部指令,立即通知全镇单位领导,防汛行政、技术责任人,驻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必须进入防汛抗旱指挥岗位,亲自到第一指挥组织调度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镇防汛指挥部成员应按指挥部划分的职权和区域、地段奔赴各自的岗位,作好各自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和抢险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工程的抢险加固,对重点阶段和低洼地区实行24小时守护,必要时组织抢险队伍对低洼地区实行24小时守护,必要时组织抢险队伍对低洼地区的受灾人员和物资进行转移疏散;当灌溉用水发生特别困难时,干部应加强用水调度,做好农作物改种等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工作,防止用水纠纷事件的发生。镇防汛办公室要随时同县防汛办保持联系,报告雨情、水情、旱情,掌握情况,争取支援。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全镇抗洪救灾中所有的物资、通讯、交通运输等要坚决服从防汛抗旱大局,优先保障在抢险中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登记造册,在洪水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第六章 防汛抗旱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村、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人员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工作记入村级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全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身的防汛抗旱工作,要事先做好抢险自救准备,预先落实必要的物资储备,运输工具,通讯及安置措施等物资(如车辆、块石、砂卵石、编织袋、抽水设备、照明工具、抗旱抽水等的准备)
第十八条 镇防汛办要掌握雨水情、汛情和旱情,随时同县防汛办、气象、水文部门和相邻区取得联系,掌握雨水情、汛情、险情、旱情和县防汛办下达的各项防汛抗旱指令并及时向镇防汛指挥部报告。为镇防汛指挥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 洪灾发生后,镇各单位应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对受灾地区及时组织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确保他们生活安定。
第二十条 镇防汛办在洪涝旱灾发生后应及时做好灾情的收集统计,及时将受灾情况上报县防汛指挥办公室。
第七章 防洪物资储备及调度方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县防汛办要求,镇本级防洪抢险物资应做到品种、数量、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用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上报县防汛办。
第二十二条 镇本级防汛抢险物资调度工作由镇防汛指挥部指挥长(镇人民政府镇长)统一调度,各单位分管物资由各单位领导负责调动。
第二十三条 当需要防洪抢险时,各单位首先调用各自备用物资,如用完自备物资,还需要支援时,应及时上报防汛办,由镇长调动镇储备物资。
第二十四条 紧急防汛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一切有利用防汛抢险的物资、机具等。依法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对竹木析砍伐要定点定位,洪水退后要对调用的物资和竹木按有关规定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第八章 抢险队伍组织调动方案
第二十五条 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洪抢险队伍。
第二十六条 镇防汛指挥部防洪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武装部长带队。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花名册,确定责任人,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要上报县防汛办和县人武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抢险时,所有防汛抢险队伍,在参与抗洪抢险时,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 在防汛抢险时,对参与抗洪抢险人员的后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