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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70-0202-2022-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石鼻镇 生成日期: 2022-10-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石鼻镇防溺水责任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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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发〔2022〕25号

石鼻镇防溺水责任任务清单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县驻镇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社会参与、各尽其责、联防联控的防范机制;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现将石鼻镇有关责任任务清单明确如下:

一、镇各学校责任任务清单

1. 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防溺水专项行动。

2. 春季开学后一周内,将《关于预防学生溺水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信》送达每一名学生家长,并统一收存回执。     

3. 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校园广播系统,不间断开展防溺水提醒。

4. 通过广播网络、校刊校报、墙报展板、标语条幅、电子屏幕等形式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每周通过主题班会、集体宣誓等形势,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每月播放防溺水警示教育片,组织防溺水“六不”知识默写不少于1次,并留存答卷。

5. 将每年6月设为“防溺水安全宣传月”,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 ,积极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6. 认真排查治理校内水域隐患,按要求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特别是在放学、课间、午休等重点时段管理,严格上课期间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立即告知家长。

7. 健全完善微信提醒工作机制,每年4月至10月,各中小学校每周至少向家长推送1条防溺水安全信息。

8. 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安全告知单、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和提醒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履行好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

9. 协调推动村委会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摸清学校辖区内水情,在重点、危险水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沿岸巡防。

10. 结合“万师访万家”等家访活动,组织教师深入学生家庭进行防溺水宣传。

二、镇各成员单位责任任务清单

1.镇综治办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人:申洪铭)

2.镇派出所要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责任人:余珊)

3.镇卫计办要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红十字会、教育部门等在学校、社区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学生、群众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护常识。(责任人:谌珍珍)

4.卫生院要及时组织对溺水事故的救援,负责积极配合当地学校开展面向家长和青少年儿童的预防溺水知识讲座,普及溺水紧急处理常识。(责任人:黄正根)

5.水管站要加强对管理权限内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工作。(责任人:张惟泽)

6.国土资源中心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采砂(河道采砂除外)、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的坑、洼、塘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责任人:付文清)

7.镇宣传口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在溺水易发时期,加强对防溺水工作宣传报道,增加宣传频次,强化防范意识,坚持正面引导,营造防溺水工作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责任人:漆园)

8.民政口要充分发挥统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职责,通过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责任人:胡莎)

9.镇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模范等深入学校、单位、社区、农村、家庭开展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等群体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在溺水事故易发多发的危险水域、重点时段开展巡查。(责任人:刘冬冬)

10.镇团委要发挥好团组织和少先队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节假日期间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责任人:刘冬冬)

11.镇妇联要配合民政,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教育存在困难的家庭,充分发挥农村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责任人:谌珍珍)

12.各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加强暑期、中午等重点时段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责任人:各村(居)书记)

三、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1.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公安、卫生计生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镇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溺水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政法、公安部门报告。

发生重特大溺水事故的,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卫生计生和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6.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要求报告。

7.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8.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及时启动预案,做好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造成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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