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鼻镇村级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 施 办 法
各村委会:
为推动我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稳定全镇村级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村干部荣誉感与责任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基本原则
在村委会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本着“个人自愿,集体研究”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根据村级经济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07年将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参保,08年将支部副书记纳入参保,再逐步扩展到其他在职村干部。
三、费用筹集
1、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2、缴费比例: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费用来源:由村委会集体和参保本人共同承担。其中村委会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干部本人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缴费方式:以行政村为缴费单位,村干部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村委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5、对年龄偏大的村干部可采取“延五补差”的办法参保。即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因缴费未满15年的,可往后延续几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每年交纳),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自其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延续5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缴费年限满15年差额的养老保险费,并自其补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个人账号管理
县社会保险局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号中的储存额的利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号“记账利率”计算。
五、不再担任村干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管理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在不担任村干部后,村委会应携带镇党委的公函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由社保局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并继续计息。以后在同一统筹区内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下同)可以接续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县社保局核准,也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
1、参保村干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到县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局负责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3、已参保在职村干部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前的欠费必须补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否则暂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该村委会及本人负责。
4、已参保的村干部,在不担任村干部后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若中断过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欠费可以补缴,补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若不补缴,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退休当月为基点,减掉中断缴费时间,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基础养老金按推算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有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5、参保村干部退休后,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
6、参保村干部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死亡后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参保村干部在退休前死亡的,其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7、本文下发执行后,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石鼻镇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