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指南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机构床位数量给予相应补助。
(一)补助对象:1.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3.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
(二)补助条件:床位建设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有专业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7.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8平米;
8.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9.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10.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设置有卫生间或卫生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1平方米;
11.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12.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13.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14.入住老人的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15.申请补助当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补助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补助方法: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正常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时,可按照养老机构总床位的50%申请第一笔建设补助;正常运营满二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时,按照养老机构总床位的50%申请第二笔建设补助。
(五)申报材料: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证明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食品经营许可证
6.5年以上房屋租贷合同(自建产权举办的不需要提供)
7.五年不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承诺
8.现入住人数(入住老人花名册)
9.南昌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养老机构申请提交材料→县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实地检查验收→报市民政局审核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持续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1.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3.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
(二)补助条件:运营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有专业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7.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 资料及联系方式;
8.收住老人当月入住20天以上;
9.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10.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1.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指标全部达标。
(三)补助标准:养老机构需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进行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运营补助,接收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中度失能(含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接收重度失能(含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养老机构需按要求将机构信息、入住老人信息录入南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南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20天计一个月,不满20天的不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1.老年人能力评估表(机构提供);
2.南昌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南昌市养老机构运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4.南昌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统计表。
(五)办理流程:养老机构申请提交材料→县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实地检查验收→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颐养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市里根据各县(区)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结合服务面积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1.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委会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3.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条件:1.建设规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颐养之家)需符合验收标准。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验收。
2.名称规范。统一标牌标识,农村颐养之家按照《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实施方案》(洪民发〔2019〕2号)要求统一悬挂“××村××颐养之家”牌匾。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关于做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洪民字〔2017〕82号)要求统一名称为“行政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场所面积。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通过单独或共驻共建形式设置厨房、餐厅、多功能活动室、医疗卫生室、阅览室、康复训练室(中医康复室)。须配置健身场所和活动器材。
4.完善制度。须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等制度。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应上墙。
5.健全队伍。应具有专业服务队伍(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志愿者服务队伍(由青年志愿者和低龄老年人组成)。
6.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且无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三)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补助10万元。
2.运营补助:建成后为老人提供服务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下列分类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一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400㎡、服务功能具备6项及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8小时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300㎡、服务功能具备4项、日均服务时间达6小时的,每年给予4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200㎡、服务功能具备3项、日均服务时间达4小时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
服务面积和服务功能可以通过共驻共建形式共享。
(四)申报材料:1.南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2.南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验收表;(仅申请运营补助不用提交此表)
3.南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4.通过共驻共建形式设置的配餐室、医务室、阅览室等,须提供共驻共建协议复印件;
5.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由政府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供委托协议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提交材料→乡镇受理受理→县民政局初审→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实地检查验收→报市民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