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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60-0202-2019-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万埠镇 生成日期: 2019-02-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万埠镇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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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埠镇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镇机关内部建设和管理,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根据市县规定,考勤实行“朝九晚五”签到制,如市县取消“朝九晚五”制度,以上级作习时间为准。早晚上下班都要签到,时间为每天上午9:00之前、下午5:00之后。

2、凡在上午9:00之后上班、下午5:00之前离岗视为迟到、早退,全天不签到视为旷工,有事必须先请假,未签到而又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3、镇主要领导对每天干部的签到情况进行把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天将签到表交书记、镇长审阅,月底汇总,并实行当月公布,下月统一处罚,凡迟到或早退一次在月工资中扣款5元,旷工一天扣款20元,属扣款者,见财务扣款单在月工资中扣除。

4、代替他人签到者,发现一次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当事人的两倍处罚代签人。屡教不改者,将采取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5、领导、干部离镇开会办事,要有电话或文件记录,获书记或镇长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其本人,否则以迟到、早退、旷工论处;临时突发性开会办事,事后应出示情况证明,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交办公室存档。

6、无特殊事情一般不准请假,请假一天之内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由分管领导在签到表上注明;请假一天以上需写请假条,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离开,请假条统一交办公室存档。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否则,每超过一天扣年终奖20元。

二、值班制度

1、严肃值班纪律。凡镇安排的值班工作,匀由镇党政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节假日、休息日交接班时间为上午8时,工作日的晚班交接班时间为下午5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者,必须自行请人代替,一般干部请人代班,须在事前请示带班领导同意;带班领导请人代班,须请示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并且必须请党政领导代班,否则,视为缺席。

2、带班领导应带头坚持值班制度,遵守值班纪律,负责本班次的全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以及值班干部的岗位考核工作。

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进行影响值班的活动。凡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值班者,带班领导必须在第二天将名单交镇主要领导。若带班领导隐瞒不报,带班领导则与当事人同等处罚。值班不到位者按下列规定处罚:①节假日、休息日值班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元;②工作日晚上值班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5元;③一年中3次值班不到位者,除接受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会议制度

1、推行每周例会制度。每周星期一为机关例会,议题是上周工作交帐(蹲村党政领导或蹲村人员对上周工作作2分钟汇报交帐)及本周工作布置安排。镇机关干部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点到,如无故缺席一次,则按迟到处理,月缺席3次,则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年累计三次通报批评者,将影响年终考评。

2、坚持会议分口安排制度。镇主要领导安排的会议,由办公室具体通知和布置会场,各条线上、点上、面上安排的会议,由各条线上、点上、面上的干部具体通知,办公室协助布置会场。如未通知到位,将追究下发通知干部的责任。

3、凡在政府大院办公的干部应注意办公室小黑板上的通知,凡在上班期间所写的通知,各部门人员要相互告知,镇视为已通知到位。

4、各村(居)委会及未在本政府大院办公的站所的会议通知,按第2条人员通知参会对象,凡需村(居)委会及站所主要负责人及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一律通知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对象由负责人通知,不再另行通知。

5、临时性会议和大型会议,将统一安排,各个办公室人员应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6、主持会议的领导和参会对象应准时参加会议,凡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每次罚款20元,屡计三次以上者,将安排镇纪委领导对其实行诫勉谈话,如屡教不改者,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7、需新闻媒体报道的会议,由分管宣传的领导负责联系。四、工作制度

1、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机关干部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对来镇联系工作的人员和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对待,并采取首问负责制,无论问到谁不得冷面推诿,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下乡费。

2、继续实行及时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镇长汇报工作计划、有效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各站所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执行情况,如因措施不力或没及时汇报,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在年终考核中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

3、坚持蹲点包干制度。蹲点干部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党委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蹲点单位,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并要配合蹲点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4、认真落实八小时工作制。非蹲点干部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如果出现一个月连续三次以上因事找不到人的现象,公务员年终考核将评定为不称职,事业编干部将不续聘。

5、坚持不定期查岗制度。主要领导将进行不定期查岗,如发现一次不在岗,则按旷工一天罚款20元处理(在下乡费中扣除)。

6、坚持工作日志制度。各个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将本业务口每天所做的工作、发生的事情、处理的结果,填写工作日志,下班前交分管领导签字,月底由党政办收集汇总,交主要领导审阅。

五、来客接待制度

1、推行节约制。正常工作接待实行清茶一杯、笑脸相迎,做到热情周到,朴实待客,严格控制用水果、点心、香烟接待。

2、实行用烟待客审批制。如确需用烟接待,用1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领取,2包以上(含2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购买使用,未经同意购买的不予审批。

3、坚持用餐报告制。来客用餐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按照早餐每人4元,中、晚餐每人15元,县级来客每桌6人以下的为6菜一汤,饭菜金控制在150元以内,超过6人为8菜1汤,饭菜金控制在200元以内,按规定标准填写《派餐单》,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律在镇食堂用餐。

4、实行外出用餐审批制。因工作需要,如确需在外用餐,先到办公室开具来客《派餐单》,经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同意,交办公室或陪客人员办理,年底凭来客《派餐单》和餐费发票结算,餐费发票审批时应附饭店点菜详单。未获批准擅自在饭店挂账则由当事人承担,镇财政不予报销。

5、坚持分口接待,对口陪同,不得出现主多客少现象。

六、财务管理制度

1、每个干部须遵守财经法规,一切按财务制度办事。

2、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各种发票的报销,一律实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3、镇政府收支单据一律采用税务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入帐,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凡大额发票(1000-5000元)需经书记、镇长研究同意,由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需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由主管领导审批。领导、会计、出纳要严格财经纪律办事,有权拒付一切不合理开支。

4财务人员要按章办事,做到收有凭,付有据,现金存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1000元),不得随便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违者将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

5、凡向镇政府借用公款者,须经镇长同意并签字,出纳凭有镇长签字的借据方可将款借出。否则,一律不予借用。

6、镇政府机关办公费实行专人负责,购买办公用品,先由办公室主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专人办理,购买大件物品须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7、各经济实体(站、所、办)实行到镇财经办领取收据,做到本本入帐,数据清楚,开支合理,除按规定上交镇任务外,才能限额开支,没有收入的站所一律不得擅自开支,否则,谁开支、谁负责。具体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关,年终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检查。

8、凡住院者,必须先向主要领导报告,方可入院。

9、凡报销医药费者,一律凭住院电脑发票并附医院用药详细清单报销,且在规定的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住院,否则,不经批准,擅自到其它医院住院,不予报销,住院发票报销原则上年终一次结算,并由镇财务人员审核把关。

七、车辆管理制度

1、镇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管理,镇长负责调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保证上下班和重要工作用车。党政领导驾驶工作用车时应严格做到不能无证驾驶,不能酒后驾驶,如因酒后驾驶或其他失误造成交通肇事的,造成的后果由个人60%,政府40%的原则分担。

2、每辆工作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凡因超速、乱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行为造成交通违规罚款的,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违规记录当月结清。

2、实行车辆用油包干制度。党政领导用车实行用油包干,超支自付的办法。按照镇统一分配的工作用车,每辆车每月供应1000元汽油费。由镇出纳每月将充值油卡交车辆负责人调配使用。凡突发事件需使用车辆的,由镇政府统一调配。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外请车,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3、实行车辆修理报告制度。工作用车如需修理,车辆使用者应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到办公室开具《派修单》,才能修理;如因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事后开具《派修单》;修理完工后,车辆使用者凭发票并附修理清单,报镇长审批,方可报销。

八、卫生管理制度

1、机关卫生本着“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原则,进行区块划分(见“卫生责任包干区”),实行领导带头,干部共同参与,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卫生标准和要求:

①花坛内无杂草、纸屑及其它垃圾;

②保证无人践踏草坪,采摘花木;

③水泥场地及通道保持经常性整洁,发现肮脏及时清扫;

④无乱停乱放现象。

3、办公室内本着谁办公谁清扫的原则进行卫生管理,院内公共场所由勤杂人员负责,每天至少打扫一次。

4、严禁任何人乱倒垃圾、脏水、随地吐痰、洗漱、大小便。

5、每星期一上班时间为集中打扫卫生时间。

九、本管理制度从二0一九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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