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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450-0403-2021-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1-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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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安义县

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

安义县

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

安义县

城市管理局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

安义县

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1.省或市检测中心出具了压力容器、管道设备及防雷设施“质量监督检验证书”。2.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3.安监部门的安全评估报告。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5.企业各岗位管理、操作、运行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上岗。6.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健全。7.制定了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8工程竣工后是否在15日内报审批部门备案。对涉及管道燃气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5

安义县

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的行政检查1.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问题;2.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3.企业停业、歇业是否提前90天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停业或歇业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程序;5.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用户衔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管理动态适时组织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南昌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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