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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600-0403-2024-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城投公司 生成日期: 2024-11-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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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安城投党委字〔20242

关于印发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直属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

《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实施细则》已经集团2024年第7次党委会审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88

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根据决策权限向集团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集团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条  集团建立健全集体决策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公开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开,切实保证员工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方便员工监督。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团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

3.国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年度经营计划、薪酬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5.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及废除;

6.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

7.项目投资和经营范围的拓展、开发和管理事项;

8.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变更形式,重大收购等资本运营管理事项;投资、融资、发债等金融类业务;

8.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定;向上级推荐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评先评优工作;

9.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10.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集团中层干部的任免及调动;

2.集团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3.人员的调入、调出、借用、聘用和重要岗位人员调整;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包括年度列入上级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县级为主立项安排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2.财政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用于投资的重大项目等;

3.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拍卖;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行政日常业务单笔费用支付金额5万元(含)以上;经营性(有营收)业务单笔费用支付金额20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决定。其余金额的支出按以下方式决定:

1.行政日常业务单笔支出费用在1000元以内(含),由集团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审;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呈集团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审;在5万元(含)以上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决定。

2.经营性(有营收)业务单笔支出费用在1000元以内(含),由集团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审;在1000元以上,20万元以内,呈集团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审;在20万元(含)以上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决定。

注:各子公司要结合集团“三重一大”制度,出台各自公司的“三重一大”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程序。需招标的按流程完成相关手续。

(五)需要报送出资人县财政局核准的事项

1.审议批准集团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审议批准集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委派或更换集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

4.委派或更换集团监事会成员,指定监事会主席;

5.审核集团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6.决定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对集团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7.审议和批准集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和批准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出资人核准的事项。

(六)需要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核准的事项

1.单个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2.单项使用未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

3.单次超过1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增资;

4.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其中单个项目总额主业超过5000万元的投融资;

5.非主业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

6.非主业超过1000万元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

7.批准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8.单次超过15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

9.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核准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分析。

第七条  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集团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进入集团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集团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县纪委派驻组或县审计局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

第十条重大决策的程序:

(一)有关公司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公司和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7日听取集团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风控法务部、财务核算部意见,进行合法性和财务可行性审查;

(四)主要领导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民主推荐。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原则上需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酝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充分酝酿。酝酿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集团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该业务分管领导中进行,必要时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公司、部门领导的意见;

(三)考察。对集团党委会、集团董事会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牵头组成考察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先由集团党委会酝酿讨论。党群干部由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管理干部提交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应当事先展开充分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充分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主办部门或下属公司应拟定项目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审核,并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业务部门会同财务核算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核,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按照规定权限,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等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集团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人员出席。

第十七条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同超过半数的,方能形成决定。投票表决时,党委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领导应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同时由党委会、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各部门、各公司。

第十八条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因故未出席的应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第一书记,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等在7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及时向出资人县财政局报告,需要县财政局或其他上级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落实回避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围的人员,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回避。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团分工,相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六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集团党委会支持董事会等机构依法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执行,监督决策的实施。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情况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大决策事项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来源的有效性。决策项目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公司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客观需要;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范围和程序。是否属于权限范围之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各阶段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工作计划是否严谨周密、科学合理并得到落实;应当补充完善的工作计划是否按要求补充完善;

(四)下属企业落实重大决策报告的情况。是否及时、准确、真实报告相关情况,需经上级单位批准的是否经过程序批复。

第二十九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推荐干部;

(二)对重点岗位、部门人员调整是否合理;公司人员调出、调入、聘用等程序是否规范。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城建计划,未列入计划项目是否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达到了一定深度、前景较好,资金来源、建设条件等是否基本落实;

(三)涉及重大项目安排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监督检查内容:

(一)大额资金运作的审批程序、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大额资金运作过程是否改变资金数量、去向或用途;

(三)大额资金运作过程是否完整、有效记录,是否存在借大额资金运作,违规挪用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六、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不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


议事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执行能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推进集团工作加速升级,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集团会议分别为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程序如下:

一、会议时间

党委会视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

二、会议地点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在集团大会议室召开。

三、会议主持人

1.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第一书记主持;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委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委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4.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四、参加人员

1.党委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县纪检派驻纪检组组长、监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2.党政联席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监事长出席,县纪检派驻纪检组组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同志列席会议;3.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参加;4.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参加;5.总经理办公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参加。

五、汇报人

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起草议题文件的党委委员、董事、监事汇报;党政联席会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汇报;总经理办公会由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

六、会议主要议题范围

(一)党委会

1.决定集团及下属单位的人事任免;

2.决定集团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3.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集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5.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6.集团生产经营方针;

7.集团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8.集团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9.集团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10.集团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1.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

1.组织实施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负责提出集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拟定集团基本管理制度;

4.研究集团“三重一大”事项;

5.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

1.制订集团的公司章程并报出资人批准;

2.决定集团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3.决定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6.制订集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方案;

7.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集团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批准集团对外担保事项;

10.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1.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集团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事会会议

1.听取集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汇报;

2.听取集团财务汇报;

3.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

4.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总经理办公会

1.学习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

2.各部门(子公司)总结上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本周主要工作计划;就本周工作重点、难点及工作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进行汇报;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管工作范围,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本周主要工作;总经理对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予以点评;

3.拟定集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七、议事规则

1.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2.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决议有效;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

3.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党委委员、董事、监事同志报告情况,党政联席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情况;

4.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一般每周四前由党委第一书记审定议题,一般不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严格由董事长、监事长审定议题;

5.总经理办公会各部门、子公司对每周的主要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各参会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会,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八、会前准备

(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议题审批流程:各部门(子公司)将需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事项相关材料,经集团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把关后,由集团党委第一书记审定;集团党委第一书记审定同意上会后,由综合管理部将拟上会的事项列入议题。

会议材料准备:集团党委第一书记审定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由综合管理部会前将会议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

会议通知: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三)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各部门(子公司)参会人员应做好准备,梳理、总结上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由综合管理部提前一天通知。

九、会议记录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真实客观反映会议决策时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意见;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监事会安排专人进行记录。

十、会议要求

1.严格保密:所有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严厉追究责任。

2.会议纪律:所有会议参会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严肃会风会纪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参会纪律,坚决执行端正会风、严肃会纪的有关规定要求。

3.民主集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需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会议最后分别由集团党委第一书记、董事长、监事长进行总结、作出决议。

4.真实客观:与会人员所表达的意见、建议必须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表达个人意志。

十一、决策落实

1.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结束后,综合管理部要根据会议召开情况3天内形成会议纪要,报集团党委第一书记签发后印发执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召开情况3天内形成会议决议,所有参会董事、监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经理办公会结束后,综合管理部要根据会议召开情况2天内形成会议专报,呈集团董事长、集团党委第一书记。

2.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完成时限,由集团综合管理部予以跟踪督办;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予以跟踪督办;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予以跟踪督办。

十二、存档归档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决策或决定的事项,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中国共产党安义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48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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