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字〔2018〕26号
安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县直机关
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差旅费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差旅费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洪财行[2018]20号)结合《安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对现行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予以明确和调整,从2018年7月1起施行。
一、《安义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所指安义县县直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东至凤凰西路,南至潦河沿河路北岸,西至西门李家路,北至建设中北外环路。
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县内下乡每人每天3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工作人员到安义县范围内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县内常驻地范围以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住宿、伙食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含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等),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七、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八、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九、县委、县政府直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安义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执行。其他县直机关所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安义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作出具体规定。
(此页无正文)
安义县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南昌市财政局
安义县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6月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