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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70-0202-202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3-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准确认定相关罪名严格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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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法制总队: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人员隐瞒自身涉疫情况、妨害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被当地公安机关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对此类行为区别具体情况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为统一执法标准,准确区分和认定行为性质,依法正确适用法律,现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案审核参考:

一、准确区分认定行为性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隐瞒真相、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效果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在相关罪名认定上,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全面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要认定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自己已经被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认定为疑似病人,并被要求隔离治疗,而故意拒绝;客观上实施了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对于疑似病人,还需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实际后果,即他人被传染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对于有某些症状,但未经医疗机构确认的,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了相关防控措施,而故意拒绝执行;客观上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搭载乘客、举办或者参加聚会等可能传播疫情的行为,并造成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对于行为人因不知晓有关措施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也不能作为本罪处理。

二、明确打击重点,保障防控措施有效执行。要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将主观恶性较大、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特别是经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告诫后仍然拒不执行的,作为打击重点。对于由于恐慌焦虑、病情认识偏差等原因而没有遵行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配合实施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经教育规劝,切实服从、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三、加强与检法会商研判,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在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有关案件中,法制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特定时期针对特殊对象办案的社会敏感性,积极会同办案部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及时沟通协调,在立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环节,视情听取检、法机关的意见建议,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必要时提请当地政法委协调进行会商研判,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部法制局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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