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依据: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实行备案制度。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定期报告本网络中用户的变更情况。”
3、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依据:
《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重要领域、重点单位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在系统建成后30日内由系统建设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4、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5、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6、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7、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