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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170-0202-2015-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安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5-18
文件编号: 安交党发[2014]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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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义县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赣办字 [2014]23号)精神,建立健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现将《安义县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义县交通运输局委员会

       201496

安义县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

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赣办字〔2014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南昌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洪办字〔201438号)精神,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执行力,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 切实把握《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决不能以牺牲安全、牺牲生命为代价来换取发展”的意识,自觉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第四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墙报、广告牌等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将《暂行规定》传达到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深学透,切实增强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2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适时启动安全发展示范村镇、示范社区、示范校园、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年2次以上研究部署全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题会议。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应急救援投入和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保障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物资装备资源库。

(七)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县委有关部门、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等公益宣传。

(二)县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的考评考察工作中,要将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列入考评考察的重要内容。把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三)县纪委要大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

(四)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要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干部组织人事管理等体系中。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不作为加分项,只作为减分项,并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乡镇政府、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班子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题会议。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三)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且逐年增加。

(四)配合县安监局等部门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安监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4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打击、查处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负有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行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必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县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委主要负责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三)县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乡镇场党委、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乡镇政府、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乡镇政府、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三)乡镇政府、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安监局: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1、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2、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3、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三)负有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四章 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县政府对各乡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由县安委会负责对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组织、人事、工会、宣传、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先进、评选劳模和提拔时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要加大安全生产权重,提高分值比例。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县政府挂牌督办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力争2015年在全县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县安委会或县安监局每季度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抄告有关乡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实行专题通报制。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由县委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工矿商贸领域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性事故的,由县政府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县安委会领导约谈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所在乡镇(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问责,严肃查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其他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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