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并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简化工作流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认定审核。各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经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件的学生,由学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出具有效证件外,学校要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其他类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等由学校进行综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规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同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操作方法。本细则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
附件
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认定)表
学校: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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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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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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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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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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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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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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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 |
户籍性质 |
□城市□县镇非农□农村 |
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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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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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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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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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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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类型 |
1.脱贫家庭学生:□是 □否;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是 □否;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 □否; 5.城乡低保学生:□是 □否; 6.低保边缘人口: □是 □否; 7.特困救助学生: □是 □否; 8.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是 □否; 9.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是 □否; 10.孤儿学生: □是 □否; 11.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是 □否; 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 □否 1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是 □否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在下面填写具体贫困情况并承诺) 本人承诺所述为事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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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审小组意见 |
评审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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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后 审核意见 |
(公章) 学校校长: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