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全县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规范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赣教监管字〔2024〕8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联合开展全省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管三必须”,针对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明确底数、要求、分工,综合施策,强化协同,加强本质安全建设,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全面规范面向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面向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是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举办的专升本考试、研究生考试、教师资格和招聘考试、公务员考试、大学生创业等方面的社会培训和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岁儿童)在校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服务的托管。
法律职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导游资格等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岁儿童)举办的校外教育培训,按照中央和省委“双减”政策要求和部署开展治理。
三、治理内容
1.规范审核要求。县民政局、县安监局登记部门要严格依法办理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注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应注明机构开展培训或托管服务的内容。对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许可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取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申请成立从事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一律不得登记注册。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应加强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2.规范安全要求。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落实教育部、应急管理部《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培训和托管场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通过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同时建设消防物联网,并接入全省教育系统智慧消防监管平台。要落实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确保场所所在建筑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厂(库)房保持规范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禁止在住宅、(半)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开展培训和托管服务;培训和托管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场所室内以及所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或充电。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宿舍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的教材或自编材料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物和违规使用境外材料。
3.规范经营要求。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预收费资金纳入江西教育监管平台监管,不得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规开展学前教育和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等,不得进入校园或通过在校大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开展招生宣传。
4.规范监管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巡查检查力度,建立“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监管机制;要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社区网格员、新闻媒体记者等作用,通过开设投诉热线、群众举报等措施,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实现群防群治;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特别是安全缺失等违法违规培训和托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执法,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2024年8月)
1.转发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治理要求。
2.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内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经营资质、举办条件、安全保障等,填写《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表》(见附件1、附件2),建立台账。
(二)自查阶段(2024年8月-9月)
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照治理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见附件3),按照“一机构一台账”原则,建立台账,明确整改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
(三)核查阶段(2024年9月-10月)
县教体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健委等部门根据摸排台账和机构自查台账,对辖区内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要根据问题类别,对照部门职责,由相应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全县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
(四)常态化监管阶段(2024年10月之后)
全县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将转入常态化监管。各属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专项治理在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成立全县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治理工作机制,由县教体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妇联、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大队,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定期调度推进。并将该工作纳入管理局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确保实效。
2.强化责任分工。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机制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县教体局: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治理工作的联络协调,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社会培训和托管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压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设立的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工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大学生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对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进行审批,并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对申报项目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防控,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饮用水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行查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涉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列入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内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无须取得许可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县消防大队:负责权限范围内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涉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县妇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学生权益保护,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中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县司法局:负责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在执法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县财政局:依法依规在职责范围内统筹经费保障。
3.强化保障落实。各属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作为,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加强条件保障, 配齐配强监管执法力量,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合理安排治理经费,按规定配备一线监管执法所需的人员、交通、通讯等,改善执法条件,保障监管执法需要。要加强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消极履职、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