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生资助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及时得到认定并资助。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全县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14类:
1.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
2.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城乡低保学生;
6.经县民政局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学生;
7.经县民政局确认的特困救助学生;
8.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9.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10.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孤儿学生;
11.经县民政局确认的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12.经县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3.经县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特殊群体学生(第1至13类),其中安义户籍学生,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下发的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等职能部门数据进行比对认定。(其中12、13类学生,学校要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非安义户籍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脱贫户(或监测户)登记证、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进行核验认定。
第十九条 其他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或家长申请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结合不同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并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简化工作流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认定审核。各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经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件的学生,由学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出具有效证件外,学校要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其他类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等由学校进行综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同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操作方法。本细则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
附件
安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认定)表
学校: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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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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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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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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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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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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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 |
户籍性质 |
□城市□县镇非农□农村 |
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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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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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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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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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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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类型 |
1.脱贫家庭学生:□是 □否;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是 □否;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 □否; 5.城乡低保学生:□是 □否; 6.低保边缘人口: □是 □否; 7.特困救助学生: □是 □否; 8.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是 □否; 9.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是 □否; 10.孤儿学生: □是 □否; 11.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是 □否; 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 □否 1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是 □否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在下面填写具体贫困情况并承诺) 本人承诺所述为事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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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审小组意见 |
评审小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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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后 审核意见 |
(公章) 学校校长: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