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中小学校寄宿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学生在校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义县有寄宿学生的各级各类 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收寄宿生实行审核备案制。学校提出申请, 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寄宿条件进行核查,对其寄宿规模进行核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招收寄宿生就读。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年级组长担任成员的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校级领导带班,中层干部、班主任值班, 宿舍管理员值守,保安巡查“ 四位一体 ”工作制度。学校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寄宿期间每天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24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重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确保住校女生安全。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1000 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300 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设 1-2 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服务管理。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寄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定目标管理细则,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召开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需制定相应应急管理预案,每个教职工都应熟悉并能熟练操作。
第九条 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宿舍管理员、班主任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寄宿生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并对安全管理技能进行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学生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心理健康辅导等方面的知识,技能考核包括消防、防恐处突设备设施的熟练使用等。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台账,包括: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住宿生的安全教育与演练,寄宿学生的个人资料与摸排、安全管理等过程性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与家长、社区建立安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学生安全。并加强与属地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寄宿生常规安全教育制度。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通过开学第一课、班会、晨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用电安全、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防治校园欺凌等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寄宿生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各寄宿学校要结合地方特点,做好寄宿学生返校及离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季节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教育课,切实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加强和提升学生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师生参加的紧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其中必须包含一次夜间疏散逃生演练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学习并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的正确使用方法,熟悉学校消防设备设施放置的位置及安全逃生路线。
第十六条 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对寄宿生开展电器使用培训,确保学生正确用电,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加强个人财物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提倡现金、贵重物品等尽量少带或者不带。
第十八条 加强寝室人际交往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之间相互尊重和包容,使用文明用语、养成文明习惯,避免相互之间发生冲突。
第十九条 加强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讲座,普及常见传染病的预防知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第四章 宿舍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男、女生宿舍必须严格实行独立分区管理。除宿舍管理员及必要管理人员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他人员混住,防止相互干扰或产生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宿舍区资产管理制度,对宿舍内所有资产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学生入住以后需签定资产使用协议。禁止出租外借宿舍区闲置场地及资产。
第二十二条 宿舍区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安装防盗网等影响逃生疏散的障碍物,严格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合格的消防器材、应急灯和疏散指引标识。严禁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和更换,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安排相关部门对宿舍区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进行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及时维修和更换。特别是用电安全,需及时发现并纠正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不规范用电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视楼梯走道管理,杜绝楼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车、堆积杂物,楼梯间需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楼道、楼梯通畅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住宿人员进出管理,合理安排学生入寝、离寝时间,学生上下楼梯高峰时段要有专人负责疏导,防止踩踏事故发生。非住宿学生禁止进入宿舍区,家长探访时间必须做好出入登记,做到实时监控。
第五章 寄宿生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住和退宿制度,确保每位学生有固定的床位和储物空间。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晚自习和查寝制度,学生在晚自习及就寝期间需实行点名查铺制,并登记备案,对人员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宿舍纪律管理和学生日常行为的监督,规范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如保持安静、按时就寝等。严禁学生携带违禁、危险品进入校园,包括但不限于刀具、毒品、 烟草、易燃易爆物品等。严禁携带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作息制度,设定出入宿舍时间,合理安排用餐时间,确保学生饮食规律。如遇特殊 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校医,建立健全 寄宿生疾病防控制度和处置流程,定期对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具备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可建立校医夜间值守制度和寄宿生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宿舍卫生打扫和日查、周查评比制度,确保寝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并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如勤洗手、勤洗澡等。
第三十二条 设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学生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用餐环境的卫生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寄宿生的心理变化,为寄宿学生提供专门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寄宿学生解决人际关系问题。对身心出现异常的寄宿学生,需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寝室文化建设,促进寝室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增进寄宿生之间的友谊和了解。
第三十六条 遇周末或节假日有寄宿学生留校,需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原则和程序,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