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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50-0401-2025-0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教体局 生成日期: 2025-04-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安义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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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义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直各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安义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义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安义县教育体育局

                       2025225



安义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中小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序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着力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县教体局和县市监局相关人员等组成,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保证食堂收支平衡,自负盈亏,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学生伙食费一律通过教育缴费云平台收取,对于少数缴款人通过教育缴费云平台缴款确有困难、需在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现金缴款的,财务工作人员收到现金后应立即代为办理线上缴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证,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

(三)学校食堂财务不得大额现金支出、公款私存、违规白条入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月末进行结转。

(四)建立健全学校食堂收支票据管理制度。学校财务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验和发放的台账登记,确保票款一致。每月的伙食费收入或伙食费预收款收入,应附有银行回单、相关经手人签字的缴费清单(含缴费学生姓名、金额等)或学校一卡通系统按月打印的充值汇总表。要认真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凡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食堂管理员和分管校长签字。对金额大、名目多的发票,需附上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六条加强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严格出入库制度。学校食堂要设专人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采购人员应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材来源、品质、价格等。购进的物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米、油等大宗食材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当日耗用物资要办理出库手续。

(二)加强大宗食材统一配送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的相关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则,实行大宗食材统一供应,制定并实行原材料控制制度。实行大宗食材定点招标采购的学校食堂须按要求,实现米、面、油、生鲜肉、蛋类、牛奶等大宗食材统一采购,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七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管理

完善学校食堂财务岗位设置。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学校食堂内部财务机构要按规定分工,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采购人员,明确食堂财务负责人,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同时,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完善财务岗位考核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学校食堂收入范围。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严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将饭菜价格及带量食谱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伙食费收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三)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提供免费营养餐、一元餐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直接成本(食材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及其他原材料成本。

(二)能源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三)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五)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食堂管理员、分管校长签报,由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社会力量承包准入制度。各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设备由学校购置投入。学校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独立自营能力的中小学校食堂,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学校向企业购买服务,食材由学校招标采购或由学校监督服务外包企业定点集中采购,饭菜价格由学校和服务方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财务公示制度和信息反馈渠道。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做到原材料采购价格日公示、收支结算月公示、经营情况年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的监控和考评。膳食委员会定期对学校食堂伙食质量、带量食谱、营养均衡、食品安全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和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学校食堂管理业绩考核的依据,对满意度较低的食堂限期整改。

(三)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四)县教体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对伙食质量差、价格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虚列支出(含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安义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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