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科技工信局 / 履职依据 / 其他有关文件

索引号: A23040-0203-2021-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科技工信局 生成日期: 2021-08-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做大做强工业经济十条政策措施

访问量:
字号:

做大做强工业经济十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精准补短板、填空白,解决好我县工业量小体弱的问题,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安义实际,制定以下10条措施。

一、做大工业经济总量

(一)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入统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万元,新投产(开业)入统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自企业入统后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60%,第二年拨付奖励资金的40%。入统后两年内转为规模以下的企业,自企业下规年份起,剩余的奖励资金不予拨付。

(二)设立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设立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且较上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推动优强企业规模倍增。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25%及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授予“骏马奖”,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50%及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授予“飞马奖”,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三年内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授予“天马奖”,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四)奖励企业税收贡献。凡在我县落户投产的工业企业,如当年税收总量首次超1000万元,当年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用于研发和技改,首次过2000万元,奖励70%,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园区用地企业,年税收超300万元以上且当年亩均税收≧10万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年上交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企业,对企业不超过在昌员工总数10%且年薪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实际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做强企业创新能力

(五)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获得市级奖励的,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的配套奖励。

(六)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南昌市博士科研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申报专利已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每件800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重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做优企业提质增效

(八)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购买并安装投入生产能力为5000吨及以上型号挤压机的企业,按投入设备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只补贴单次单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扶持企业上市。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拟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创业板、科创板或海外市场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5G+智慧工厂”建设。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绿色化制造。对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附则:

1.上述措施与我县以往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与省、市相关扶持奖励措施叠加使用,执行期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上述奖励补助实行申报制,申报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3.本措施所指企业为安义境内纳入工业统计的企业。

4.本措施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