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县级”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林长”会议由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乡镇、县农垦办”林长”,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召开。县级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和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县级”林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林长”会议由县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乡(镇)、县农垦办”林长”、副”林长”,相关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协作组成员,县”林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级”林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4.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5.研究县”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6.县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乡(镇)、县农垦办”林长”、副”林长”,以及相关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县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协作组成人员、县”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或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县”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林业局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县级”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县委、县政府、省市林业局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县”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各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应协作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县”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县”林长”办公室的,由县”林长”办常务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四、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县”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或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经县”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协调督导相关协作单位落实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2.通报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5.县”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商定的事项,由县”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六)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分别抓好落实。
安义县”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县”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
(一)县”林长”制工作简报
1.报送方式。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办公室和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部署、举措、动态、进展成效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县”林长”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2. 处理运用。县”林长”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以《安义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县级”林长”,印发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乡镇、农垦办”林长”和”林长”办公室。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二)县”林长”制工作专报
1.报送方式。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办公室和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整理报送县”林长”办公室。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2.处理运用。县”林长”办公室对专报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以《安义县”林长”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送县级”林长”,并印发相关单位。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市”林长”办公室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以及其他专报事项。
(三)报送要求。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办公室要落实专人,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 及时。及时发现、收集和报送第一手信息,涉及紧急或重要的信息应即呈即报;
2. 准确。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表述、用词、分析、数字确保无误;
3. 规范。按程序做好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确保信息的严肃性。
二、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对县”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二)通报方式。以”林长”制县级会议、公文以及《安义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县”林长”办公室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网络发布制度
根据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办公室和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报送的信息,参照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在认真选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利用安义县”林长”制专栏、”林长”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全县”林长”制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县”林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或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安义县”林长”制县级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扎实推进我县”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县级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县级总”林长”会议或县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县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省、市”林长”办公室批办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查制度
第五条 督查工作分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全面督查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作单位参与。专项督查参照全面督查程序进行,可由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全面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象为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和”林长”办公室。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查立项。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查由县”林长”办公室拟定督查事项,报县级”林长”同意后立项;专项督查由县”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立项,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查事项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县”林长”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三)现场督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督查对象。全面督查报告,应及时呈送县级”林长”;专项督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县”林长”办公室。
第八条 对督查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县级”林长”督办、县”林长”办公室督办、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
第十条 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
第十一条 县”林长”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县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省、市”林长”办公室批办的事项,涉及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乡镇、县农垦办需要督办的事项,督查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以及协作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乡镇、农垦办”林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县”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过程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督办对象为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农垦办”林长”。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开展。
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协作单位督办函由各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签发。
县”林长”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级”林长”督办函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签发。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县”林长”办公室协调。
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林长”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县”林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的情况报县”林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安义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西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江西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垦办。
各村委会(分场)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垦办组织,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垦办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工作考核(30分)。
1、扎实部署”林长”制工作(7分)。制定出台了”林长”制实施方案的得2分;建立和完善了”林长”制相关制度的得2分;明确了乡、村两级”林长”责任区域的得1分;按时按要求召开了总”林长”会议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完善“四个到位”(6分)。一是人员配备到位得1分。成立了”林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以正式文件为准。二是资金落实到位得2分。落实了”林长”制年度工作经费3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不得分(以出具财政部门预算为依据)。三是”林长”制责任公示牌设立到位得2分。按照要求,抽查发现有一处未设立的不得分。四是更新”林长”姓名电话到位得1分。各级”林长”出现人员变动的,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现一例未更新的不得分。
3、强化督查督办(3分)。严格执行”林长”制督查督办制度。同级”林长”督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得1分;同级”林长”办督办问题解决到位的得1分;对上级督办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有一例未解决或未按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的扣分1分,扣完为止。对跨年度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无方案不得分。
4、落实“一长两员”(7分)。以乡镇、县农垦办为单位组建了统一的专职护林员队伍,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一长两员”设置到位。缺少设置“一长两员”正式文件或合同的扣3分,缺少政府相关资金投入的扣2分,缺少人员酬劳支付文件或凭证的扣2分。
5、加大宣传引导(2分)。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形成知晓、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浓厚氛围的得1分;及时编发《”林长”制工作简报》,对”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重点措施进行信息报道的得1分。
6、开展森林督查(5分)。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自查工作的得2分;按时完成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的得3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25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扣45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5.65%以上。各乡镇、县农垦办森林覆盖率稳定在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2)活立木蓄积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县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41.7万立方米以上。各乡镇、县农垦办活立木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县林地保有量保持在28378公顷以上。各乡镇、县农垦办林地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林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县森林面积达到27150公顷以上。各乡镇、县农垦办森林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5)森林防火(5分)。
落实了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全部指标在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落实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标在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7)生态公益林保护(4分)。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措施落实到位,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公益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8)天然林保护(4分)。
落实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使所有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落实到位,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天然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发生破坏保护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3分)。
加强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管理。完成普查确认的全部古树名木挂牌建档工作,并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的不得分。开展了乡村风景林建设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对乡村风景林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乡村风景林事件的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5分)。
(1)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10分)。
加强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营造林生产计划(10分)。
加大营造林工作力度。省、市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林下经济发展(5分)。
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及以上的批示,以及省政府及以上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市领导及以上批示,以及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在省级及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4)在市级及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省领导及以上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受到市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2分;
(2)被省级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市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5)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6)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县乡镇、县农垦办”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县级评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县”林长”办公室结合各乡镇、县农垦办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县”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县级总”林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考评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同时,将”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县农垦办,由县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县农垦办,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乡镇、县农垦办”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林长”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县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县”林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县级”林长”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