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民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乡直及县驻乡各单位:
《新民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民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新民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 |
新民乡森林火灾处置程序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乡森林防火指挥部
2.2乡防火办
2.3各村委会(社区)
3 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扑救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火案查处
5.2灾后恢复
5.3火灾评估
5.4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物资储备保障
6.2应急急资金保障
6.3后备力量保障
6.4预案演练培训
7 附则
7.1说明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义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预案。
(1)全乡出现持续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
(2)24小时内全乡发生2起以上、单个村发生1起以上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重伤以上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的;
(5)火场跨越乡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6)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乡党委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1.5预案启动
当乡内出现需启动预案之情形时,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在第一时间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或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1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 指 挥:杨淳伟(党委副书记、乡长)
常务副指挥:刘 昊(副乡长)
副 总 指挥:刘 磊(党委副书记)
刘小明(人大主席)
许 可(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雷 刚(党委委员、副乡长)
魏继燕(党委委员)
万 娇(人大副主席)
刘 锴(副乡长)
雷志胜(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
叶 斌(司法所长)
黄庆飞(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魏 朵(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
成员:各村委会(社区)、乡纪检、新民派出所、新民财政所、新民供电所、新民林业站、乡人武部、乡卫生院负责人。
2.1.2 职责
在乡政府和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村委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按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2.2 乡防火办
负责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乡防火办地点设在乡政府办公室。
2.3 各村委会(社区)
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3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村(社区),国有林场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成开展有计划、有防范的农田林缘、坟墓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应急分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乡防火办要密切注意天气情况,并做好防火值班天气记录。
3.3 森林火灾监测
全乡“五员”全天候监测掌握辖区内野外用火情况及动态变化,并及时将火情信息报告给村委会。发生火灾时巡护人员必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
3.4 森林火灾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119、110等报警电话及其83462088防火指挥部办公电话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2)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各村(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应将火情向乡防火办报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核实情况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乡防火办接到III级以上火情报告的,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乡政府有关领导和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然后逐级上报。
(3)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处置
4.1 森林火灾分级:按安府办发[2008]59号规定执行分为Ⅰ、Ⅱ、Ⅲ、Ⅳ级。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由村委会(社区)按照乡级应急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导、协助Ⅳ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告乡人民政府。
4.2.1 Ⅲ级响应
4.2.2.1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
(1)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2)立即开通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指导事发地村委会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3)必要时发出通知,部署全乡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4)视情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救助。
(5)对8小时后火场还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村(社区)支援扑救的,由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进行现场指挥。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2.2.2 乡防火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2)实时掌握全乡火情、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召集有关专业人员会商火情,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意见建议。
(4)按照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2.3 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明火发生8小时仍未灭的森林火灾,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乡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24小时未灭的森林火灾,应请示县森防指组建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对扑火工作进行通盘调度。
4.2.2.6 乡政府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乡党委、乡政府和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4.2.3 Ⅰ级、Ⅱ级响应
4.2.3.1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
(1)总指挥坐镇指挥。
(2)由总指挥或委任副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乡或局部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议,经乡政府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乡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乡应急分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乡森林防火戒严令。
(6)对延烧时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村(社区)支援扑救的,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组建立乡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7)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2.3.2 乡政府办公室
(1)汇总各地扑火动态与灾情,向乡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4.2.3.3 乡防火办
(1)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3)督查、反馈省、市、县政府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
(4)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重点部位的应急防御建议。
(6)向乡政府、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5 乡人武部
(1)协调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2)派出乡人武部领导到指挥部协助指挥长工作,参与指挥部的会商部署。
(3)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乡应急分队投入扑火兵力的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4.2.3.6 乡供电所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和线路安全保障工作。
4.2.3.7 乡林管站
(1)组织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及本系统直管的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按照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3)组织乡应急分队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4.2.3.8 乡卫生院
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各项准备,组织指导当地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救治。
4.2.3.9 乡民政所
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4.2.3.10 乡派出所
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有经验的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火灾损失,追究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4.2.3.11 乡纪检职责:调查有关村、组在火源控制管理、火灾调度、火情报告、扑火机具储备、队伍建设等方面是否有渎职、失职行为,对扑救应急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4.2.3.12 乡财政所职责:根据扑救火灾工作需要,及时解决扑火所需资金。
4.2.3.13 乡交通站: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4.2.3.14 乡中心小学: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做好林区中、小学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4.3 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扑火中,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重,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4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现场指挥员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的及时疏散居民。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扑火安全
各村(社区)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各级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湿度大的有利时权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各件和火情环境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各村(社区)应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乡应急分队、各村半专业应急分队、民兵等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村委会或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乡内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原则上以当地应急分队为主,就近增援,也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如扑火力量不足,需要省、市、县支援扑火的,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4.7 信息发布
除按规定由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外,其余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4.8 应急结束
由上级牵头处置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火情被有效控制后,按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确认应急处置结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扑灭进程,确认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案查处
查处一般性火案,乡派出所、乡纪检、乡林管站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Ⅲ级以上火案的查处依据县有关规定执行。
5.2 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各村(社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乡林管站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5.3 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乡政府提交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物资储备保障
乡村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或器材室,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2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按《新民乡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装备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各村(社区)要建立50—80人的民间扑火队,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乡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县政府。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森林火灾扑灭后,对肇事者要依法严惩,属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政处罚,由林业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负责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处理;对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功人员,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组织扑火工作不力的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对参加森林火灾扑灭造成的伤亡人员,有关部门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