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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00-0701-2021-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4-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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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的或农产品生产记录没有保存二年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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