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全省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现就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公告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做到质价相符,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
二、规范行为
(一)严禁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
2.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3.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4.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禁实施垄断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
1.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的行为。
(三)严禁实施计量违法行为。
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要切实规范计量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1.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
2.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实施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⑴不标明价格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实施有关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程序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