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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360-0203-2019-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1-3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19年安义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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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抽验任务数量

2019年安义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涵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抽检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共计533批次,分别为:食品生产环节19批次;食品流通环节263批次,餐饮服务191批次;自选品种及执法抽检60批次,(抽检品种、检测项目按市食药局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具体检验品种及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3

(二)抽验时间频次

抽验监测时间和频次:请各单位合理调配,抽验任务应在方案下达后每月均衡开展。全年抽验送样工作于1130日之前全部完成,所抽取的样品要及时送至县局食品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即食食品、散装食品、冷藏食品等特殊食品要按照规定及时送达),送样时填写《送样交接单》(见附件5)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各自留存。

(三)抽验环节区域

抽验地区应覆盖县城、乡镇,主要针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对2018年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加强抽检。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采样和省抽计划相结合,全面覆盖辖区内获证生产加工企业经备案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食品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及城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

餐饮服务环节:采样应涵盖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工作实施

(一)工作原则

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检测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二)牵头组织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局食品科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的指导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任务要求加强对各单位食品抽样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县局食品科及时收集、掌握各单位抽样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各单位抽验进度的通报和相关抽验信息的示。

(三)具体实施

1、各单位按照事权划分,根据任务分配,专人负责,合理安排。围绕严格工作程序、明晰采样地点、确定抽样频次、落实抽样进度等制定抽监测实施方案。各单位将抽检样品送至县食品科时,需填写《样品交接单》,各单位需在1130日前完成全部抽样工作。

2、县食品科负责样品的收样、抽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同时做好抽样检验数据的收集上报。负责完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保健食品及省抽的抽验工作

3、县局食品科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本单位政务网站及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合格与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不合格信息的要待异议期满之后再予以公示,已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的需待复检异议结论出具之后再予以公示。原则上各单位应每月公示食品抽检信息,全年不少于12期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同时将抽验信息公示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处。

4、县食品科负责样品包装袋、无菌包装袋等食品抽样前处理材料的发放和抽样单、抽样封签等抽样用文书的分发。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样所需统一到县食品科领取。

5、县食品科原则上将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抽验进度、抽验工作的均衡性和覆盖性、核查处置、资料上报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见附件6

6、各抽样单位要将抽样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网址http://gc.nifdc.org.cn),抽样信息应在送样前录入,并做到纸质抽样单编号与系统编号一致。各单位要明确好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管理员,明确任务部署、任务下达人员,及时分配好任务并录入系统。

(四)经费保障

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各单位应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完成计划任务

(二)加强培训

各单位应加强对参与抽工作实施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度,确保相关抽验工作符合法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

(三)严格程序

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规定的食品抽样程序和准则采样和购样,承担抽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

(四)依法查处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开展监督抽验工作的同时,依法加强对被抽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和抽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确认和查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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