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市场监管局 / 履职依据 / 其他有关文件

索引号: A23360-0203-2023-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3-08-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管“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访问量:
字号:

检索主题词:食品监督抽检、食品原料、免于处罚


【案情简介】

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于2021年9月6日对某幼儿园采购的生姜实施了监督抽检,某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由供货商某食杂店送货上门,现金付款采购该批生姜,共采购3斤,进货价格为8元/ 斤,进货金额24元,采购的生姜主要用于教职员工餐配菜。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单、采购付款聊天记录图片、商家提供的沂南县检验检测中心生姜检测报告、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货协议书。进货当天采购的生姜两斤用于抽检,剩余1斤做配菜幼儿园职工食用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得知被抽样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得知被抽样的生姜不合格,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提供了厂家的质检报告,并且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进行审查,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所以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六编一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能够提供证据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2.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对食品进行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出供货商,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单、采购付款聊天记录图片、商家提供的检验检测中心生姜检测报告,也建立了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货协议书。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得知被抽样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验了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可以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证据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尽职免责”条款的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立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该条款的行政裁量是对“是否免予处罚”作选择,其裁量情节与免责条件的法定情节相区分,体现该条款层次递进的立法逻辑和理念。在现实中,大多数食品经营者都存在管理或经营漏洞,多数经营者因未满足法定的主客观免责条件而排除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之外。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尽职免责条款对食品经营者实行自我规制,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义务,以满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合规抗辩的激励作用,该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