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1日
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我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赣民字〔2020〕14号)、《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共安义县委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全面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内城市公益性墓地和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益性墓地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我县以乡镇(县红山管理处)为单位规划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本区域公益性墓地的监管工作,对全县的公墓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统战部等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
第五条全县已规划建设2处城镇公益性墓地和12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即1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规划建设了1处公益性墓地(东阳镇2处除外),每个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规划面积均控制在20亩以内。
第六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按县、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分级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具体负责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设立殡葬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各乡镇(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使用登记、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1-2A,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祭祀品应按照文明祭扫的要求使用鲜花等易降解的物品,并于骨灰安置和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传统节日后七天内予以清除。聘用管理人员费用及日常管护费用从县乡公墓穴位使用收费中解决,不足部分按照管理权属分别由县、乡财政预算解决。
第八条城乡公益性墓地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红山管理处)要制定完善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传统祭扫节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的运营安全。
第九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城乡公益性墓地每个单墓穴位收取一次性2000元,每个双墓穴位收取一次性4000%,相关服务性收费由县民政局报县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指导价,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后期公益性墓地维护和管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或挪作他用,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指安义县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亡故人员、龙津镇城镇户籍居民以及长期在县城居住但自愿要求安葬到该公益性墓地的其他居民逝者。
第十一条各乡镇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指本乡镇辖区内居住的居民亡故人员及本乡镇辖区内在外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一方是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另一方是非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可以选择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以选择县级公益性墓地安葬;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个乡镇(县红山管理处)的亡故人员,可以根据丧属意愿选择任意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父母和子女不在一个乡镇(县红山管理处)的亡故人员,可以根据丧属意愿选择若任意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安葬。逝者户籍不在我县的,但逝者直系亲属及配偶系我县户籍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或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选择逝者直系亲属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墓地或县级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十三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内对象去世后,丧属凭亡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原件,到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或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殡葬服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入墓手续,殡葬服务所及乡镇(县红山管理处)殡葬服务办公室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发放公益性墓地安放证并依据登记先后顺序依次提供墓穴,不得跨行垮格任意选用,丧属凭安放证安排入葬。
第十四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土地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本县城乡公益性墓地主要为辖区内村(居)民死亡人员提供,不得随意向墓地使用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经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批准的除外),不得接纳遗体土葬。
第十六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等封建迷信丧葬祭祀用品,所有送葬者的物品、花圈不得放在墓前,一律焚烧池内销毁,管理员负责及时清理。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造成绿化及墓穴损坏由相关墓主负责修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部门凭丧属提供的火化证提供墓穴,骨灰入墓时应签订《入墓协议》,协议禁止对墓穴的大小、朝向、高度、位置等擅自做调整,必须做到风格、样式等高度统一,禁止倒卖墓穴。
第十八条县、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联系人相关档案内容信息及时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录入殡葬管理信息系统。档案信息要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十九条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费清单、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审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内建设超标准墓穴或擅自改变墓穴朝向、高低、大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公益性墓地管理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城乡公益性墓地为使用覆盖范围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及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县纪委监委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将城乡公益性墓地穴位进行倒买倒卖、转让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文明祭扫有关规定造成绿化苗木及设施损毁的,由县、乡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及公安、林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城乡公益性墓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协议书
安义县乡镇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协议
甲方:(XXX墓地主管部门名称)
乙方: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为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实际,为做好公墓后续规范维护管理特制本协议。
一、公益性墓地,由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凡在该公益性墓地安葬的一律先申报,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管理人员安排相关服务,入公墓前先登记,签订入墓协议方可入公墓。
二、公墓墓穴由甲方按照顺序进行编号,甲方安排乙方骨灰安葬依次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挑选墓穴。夫妻中有一人骨灰安放在公墓,经配偶申请,允许申请双墓穴,单墓穴位一次性收取2000元/穴、双墓穴位一次性收取4000元/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墓穴的使用权不准随意转让和倒卖。乙方骨灰一旦从本公墓迁出后,墓穴由本公墓无偿收回。
三、乙方必须服从公墓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墓地管理制度,严禁对墓穴的大小、朝向、高度、位置等擅自做调整,严禁在墓穴边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到统一安排的垃圾处理池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墓的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设施,损坏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四、墓位编号:XXXXX逝者姓名:XXXXX性别:XX逝者身份证号:XXXXXXXXX家庭住所:XXXXXXXX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主管单位一份、县殡改办备案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XXXXXXXXXXX乙方:XXXXXX
在场人签字:X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