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司法局 / 其他法定信息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A23110-0403-2021-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9-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法律援助办理指南

访问量:
字号:

1.法律援助格式范本、空白表格

安义县法律援助办理指南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4、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5、民事、行政非诉讼代理(含仲裁和行政复议)。

法律援助条件

1、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2、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法律援助范围

1、公民就下列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交通、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在劳务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
  (12)经济困难的公民对前款以外的事关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济困难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书面证明为据。

免予经济审查情形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3、重度残疾的;

4、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6、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8、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申请法律援助渠道

公民只需带上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到案件办理机关或纠纷发生所在地的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路途较远,也可以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转交申请,还可以通过江西法律服务网、江西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预约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或乡镇(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完整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

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不予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决定向您提供法律援助,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无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承办人员付费;

2、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5、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91-83421148  安义县法律援助中心;

2.投诉电话:0791-83422148  安义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流程图


办理机构

安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王晓波,地址: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东路455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东一层),联系电话:0791-83421148。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