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开展
“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三调联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三调联动”中的职能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平安安义建设为目标,整合和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工作目标。通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法院、公安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纠纷案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群众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集体赴市、赴省和进京上访数量下降,从而真正达到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二)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解主持人要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四)保障权益与维护稳定相结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一是县局成立“三调联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雷兆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王辉、张英贵担任,成员由局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基层股,由杨国清同志任主任,李玲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分流、调度、督导督办和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三调联动”工作的检查、考核、验收等事宜。各乡镇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部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纷争的协议,及时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调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山林、水利权属以及医患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严防矛盾激化。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地区、跨行业等复杂疑难纠纷。积极探索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在“稳定社会关系、化解利益冲突、预防纠纷发生、严防矛盾激化”四个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县每月、乡镇每半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疑难问题,寻求对策,通报各地、各系统、各单位排查、受理、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焦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二是建立工作对接制度。首先是信息对接,各司法所要加强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本单位、本系统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做到定期交流沟通,便于矛盾纠纷的分流、归口。其次是职能对接,人民调解按照自己的职能搞好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对接。在“调解优先、能调不判、能调不罚”的原则下实现政法几家优势互补,努力形成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联动联调格局。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全县各司法所要坚持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继续实行村每周一排查一报表,乡镇每半月一报表一分析,县每月一报表一分析。以司法所为平台,组织和协调各级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切实化解矛盾。四是健全明确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全县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人民调解工作、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加强宣传、充分告知调解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趋于规范化、科学化。五是健全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县司法局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六是健全和完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分别按照“六有四规范”和“五有四落实”的要求搞好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1、严格登记。凡收到“三调联动”办、法院、公安等其他单位和部门分流、委托、移送、函告到调委会的纠纷案件或当事人上门要求调解的矛盾纠纷,应按首问负责制,由调解员接待,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2、搞好宣传。在进行调解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原则、方针,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调解中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3、调查取证。纠纷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不可偏听偏信,有必要还可以到现场进行查看和询问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人员。
4、进行调解。有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和疏导当事人消除纷争,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规范协议。在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及时签定调解协议书,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应该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如果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正确途径予以解决。属于移送、分流、委托案件将调处结果以反馈函的形式反馈给来函单位。
6、认真配合。调委会接到三调办、法院、公安等部门发出的《协助调解邀请函》应及时派员参加,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7、积极协助。调委会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联合参与调解的,应该按要求发出《协助调解邀请函》,如果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纠纷,应及时向同级“三调联动”办报告,由“三调联动”办协调其他各单位、部门联合调解。
8、定期回访。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或案件,要督促当事人按协议的要求予以履行,调委会要对履行情况定期回访。
9、归档存档。各级调解组织要按规范化要求,将委托函、移送函、邀请函等连同调解协议书、调查笔录、回访情况,以及反馈函等文书、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到位。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三调联动”工作。把这项工作当成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基层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真正使“三调联动”机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生力军。
(二)督促指导到位。县、乡镇要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全县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到位。有力地促进“三调联动”工作的衔接,提升“三调联动”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保障措施到位。全县各司法所要争取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支持,为“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乡镇“三调联动”办公室人员、工作经费、办公设施要配备到位。要按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予以落实。乡镇调解员按每人每月120元,村(居)调解员按每人每月60元的补助标准由乡镇财政予以保障。
(四)推进规范化建设到位。人民调委会是乡镇开展“三调联动”的主要依托,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大力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机构、业务、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级调解组织在“三调联动”工作中发挥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三调联动”卷宗
安义县司法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