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节 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细化标准: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8、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9、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0、在代理活动中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1、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3、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4、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5、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6、故意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7、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8、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向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请客送礼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19、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私自承办法律事务报酬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0、私自收取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私自收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1、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索取的额外报酬,并处以索取额外报酬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2、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收受财物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3、在代理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4、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8、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29、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30、指使、诱导委托人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31、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节 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四、《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细化标准: 1、一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二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三次以上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五、《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3、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1、一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给予1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2、二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给予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3、三次以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或索取财物的,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索引号: | A23110-0203-2009-000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安义县司法局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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