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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110-0203-2021-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1-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司法局关于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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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司法局关于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掌握全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机构现状,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020﹞2号)的要求,结合我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经政府同意,现将34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1.安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安义县教育体育

3.安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4.安义县公安局

5.安义县民政局

6.安义县司法局

7.安义县财政局

8.安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安义县自然资源局

10.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安义县城市管理局

12.安义县交通运输局

13.安义县水利局

14.安义县农业农村局

15.安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6.安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7.安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安义应急管理局

19.安义县审计局

20.安义县林业局

20.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安义县统计局

22.安义县医疗保障局

23.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

24.安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5.龙津镇人民政府

26.鼎湖镇人民政府

27.万埠镇人民政府

28.石鼻镇人民政府

29.东阳镇人民政府

30.长埠镇人民政府

31.黄洲镇人民政府

32.乔乐乡人民政府

33.新民乡人民政府

34.长均乡人民政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安义县司法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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