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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20-0403-2021-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1-01-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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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二、禁用区范围:昌东大道、昌南大道、生米大桥、祥云大道、枫生高速、孔目湖大道(一环线)、英雄大桥、沿江北大道合围的区域,禁用区总面积约215平方公里。

三、本市行政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市政养护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限制。

五、在本市行政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

七、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及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于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排气控制装置运行正常,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免于监督性抽测。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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