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水利管理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政策,拟订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督;拟订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协助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协助城市供水工作,拟订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状况。
(六)负责全县水利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利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县供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行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县城防洪、排涝、供水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十一)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经营工作;负责水利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六)承担县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督办,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评估。
(十七)组织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管理全县水科技、教育、对外合作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