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全县水利水电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江西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县水利局的应对工作:
(1)县局直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2)各乡镇(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属地为主,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不同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作为行业部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县水利局由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市安委会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市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县局直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2)各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3)各乡镇(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上述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各乡镇(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局有关直属各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应向县水利局备案,并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8〕1693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1486号)等文件及规范要求,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参建与运行管理单位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和发布水利安全风险动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水利工程的参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实施危险源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的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动态更新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应建立专项档案,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县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加强其联系的县局直属单位(工程)和业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风险动态。各乡镇(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风险动态。
2.2 隐患排查治理
全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县局机关相关科室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其联系的局属单位和业务范围内相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全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应急预警
3.1 发布预警
县局直属各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县水利局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处)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发布。
3.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全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3.3 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 事故分级与信息报告
4.1 事故分级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车站、码头、港口、水利风景旅游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4.2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局直属各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事发单位应20 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县水利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委办,如为消防事故,还应报消防救援部门。
县局直属各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如为消防事故,还应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属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报告内容和要求
1 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报告受理
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受理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各地各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送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
电话:83422269。
4.3 先期处置
县水利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局水旱灾害防御股会同有关科室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提出响应建议,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报告。
(2)及时畅通县水利局与事发单位、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通知有关应急专家、 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2响应程序
(1)确定响应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局水旱灾害防御股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安全生产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县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
(3)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或相关局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4个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及时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7) 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8)配合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9)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6.1 信息发布
对于县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办公室要会同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6.2 舆情应对
县水利局办公室、有关科室(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县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会同相关科室指导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县区水利工程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处置。
7.2 应急处置总结
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局信息中心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股室(单位)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各地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应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8.2 人力资源保障
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会同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加强市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的管理工作,应保持与专家的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专家应包括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各地各单位应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3 应急经费保障
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调度协作,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与装备保障。
9 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培训
县局水旱灾害防御股应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9.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0.2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