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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0120104-5452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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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收费依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考试考务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5]874号)

收费标准:《统计从业资格证》:18/每证;考试考务费:40/每门

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第三个星期日

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统计局

受委托实施机关:各设区市统计局

承办机关:县(市、区)统计局

认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办理程序:

  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

  承办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其真实、齐全、规范和有效性。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并存档,终结审批。

  (3)申请材料不合格的,暂不予受理。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合格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①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②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收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③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受委托实施机关进行审核认定。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或审核未通过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不同意”的意见,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

  (4)将审核的全部材料报科室负责人进行认定。

  3、审核标准

  (1)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申请条件。

  (2)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提交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合格成绩单;

  ②不具备条件①的人员提交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两门考试合格成绩单。

  四、认定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一式两份)。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的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批延长时间和理由,随后通过邮局将《统计从业资格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邮寄《统计从业资格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3、认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五、印制证书和资料存档

  1、本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实施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对通过审查认定的,印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证书相关信息记录存档。

  (2)将经过审查认定后的全部资料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受委托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3)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移交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

  (4)将当季认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资料(办证后从统计从业资格办证程序备份生成的资料)于季末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委托实施机关备案。

  六、告知和送达

  1、本岗位责任人

  承办机关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1)接收受委托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退还统计从业资格审核认定未通过的申请人的证本费。

  七、公告

  委托实施机关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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