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字〔2008〕8号
关于公布二oo八年度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根据《办法》规定,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统计部门公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342元。
城镇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二)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2、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关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印章。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2、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3、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四)本通知自二oo八年元月一日开始执行。
二○○八年元月三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征收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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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南昌市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检察院,万场,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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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元月三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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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