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安卫公罚〔2024〕001号 |
安义县铂岸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安义县铂岸酒店 |
王芳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 |
2024/9/24 |
安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