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4月2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江西省圣威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8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8号;证据二:红山管理处问题移送函和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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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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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
江西维顺纺织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9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 2024〕9号;证据二:红山管理处问题移送函和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询问笔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5项第2档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5项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4 |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