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4月7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安义县石油分公司南安徐埠加油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应急罚〔2024〕6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中石化徐埠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有未经设计验收的充电桩。经询问调查,该加油站设置的充电桩项目未组织审查也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7号;证据二:中石化安义分公司总经理陶伟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石化安义分公司徐埠加油站站长黄道妹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查勘照片。 |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2项第四档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2项第四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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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