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应急管理局4月23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江西神州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应急罚〔2024〕2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4〕2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4〕22号;证据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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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43项第三档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43项第三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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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