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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60-0403-2025-00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6-0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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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 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1.201储罐区消防道路设置围栏且上锁,影响消防车辆通行;2.约50吨的硫磺违规存放在丁类仓库,仓库不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有关要求;3.硫磺专用仓库收发记录显示存在超量储存现象(属于重大隐患)。

上述行为:1.硫磺专用仓库收发记录显示存在超量储存现象(重大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项A类处罚;

2.201储罐区消防道路设置围栏且上锁,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项B类处罚;

3.约50吨的硫磺违规存放在丁类仓库,仓库不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有关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二项A类处罚。

决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处共计人民币177000元(拾柒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XX处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XX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陈XX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201 罐区车间负责人宾XX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201 罐区其他负责人赵XX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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