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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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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配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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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配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义县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配建管理规定》经县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1日

 

  安义县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配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的建设管理,规范停车场和车位的设计和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义县内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和车位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停车场建设方案和验收停车场建设工程。公安交警对停车场建设审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住建部门在收到公安交警部门对新建楼盘小区停车场验收的合格证后,方可对新建楼盘小区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存档。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市政府同意执行稿)要求的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必须标明停车场车辆停放位置、车位类型和尺寸、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

  停车场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停车场出入口宽度、坡道、汽车位尺寸、车道宽度、行车路线、转弯半径以及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必须遵守江西省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标准。

  停车场的出入口、楼梯及电梯出入口、电机房和消防通道上不得设置车位。

  摩托车位最小尺寸要求为 2m×0.9m。

  停车场净高不得低于 2.2 米。

  第八条 停车场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相关规范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

  第九条 不按本规定设计停车场和车位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按原报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一条 停车场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中标志、标线的几何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行车路线、车位范围线、车位编号、车位类型等标识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宗地、房产测量。

  第十三条 停车场和车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设计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停车场未经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的,车位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场的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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