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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YX-0302-2024-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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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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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发〔2021〕2号

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林业局:

《安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原则。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原则。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原则。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本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面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28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10.《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1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9号)

15.《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5号)

16.《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9号)

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

18.《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0〕21号)

二、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

47.5公里,最高点何家脑海拔712米,最低点白马源海拔23米。

(二)自然资源现状

安义县辖7镇3乡1场,105个行政村,1093个自然村,总面积660.23平方公里,平原占43.71%,低丘(垅岗)占32.24%,县域地势周高中低,以低丘河谷平原为主,总体可以概括为地形概貌为“五山一水三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

1.自然保护地。目前,安义县内现有自然保护地共4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地1处,省级自然保护地3处,名录附后。

2.水流资源。流经县域的主要河流为潦河,分南北两条支流,在境内“义兴口”汇合,经万埠蜿蜒北下,流入永修境内。县内国有水库主要有毛家水库、舒家水库、珠珞水库。

3.矿产资源。我县矿产资源相对匮乏。尽管已发现矿产资源种类20余种,但是由于矿产调查评估和勘察程度低,至今没有一处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表》。

(三)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现状

1.权籍调查情况

1)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全县已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了国有垦殖场管理单位及管理的范围面积,查清了地类及权属。

2.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现状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县基本完成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调查底图及统一时点更新的卫星遥感影像,精度高、现势性强,可以作为确权登记的工作底图。

2)地理国情普查。完成了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形成了矢量数据、图件、表格等一系列成果。

3)森林资源调查。开展了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查清全县森林、林地、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情况。

4)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已经形成了绝大部分具有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矢量数据资料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建立了数据库。

(四)工作实施基础

1.调查工作基础

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积极开展土地调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林权登记、水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为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铺垫了工作基础。

2.组织工作基础

通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水利普查等工作,各相关部门积累了丰富组织工作经验,为此次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确权登记奠定了经验基础。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宣传工作基础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开展辖区内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办法》要求,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县管河流、重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政府(管理处)、县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登记单元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四)开展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政府(管理处)、县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等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等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县管森林、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县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森林、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四、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建设、登簿发证等阶段,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五、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开始启动,分阶段推进,2022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明确县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配合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政府统一领导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县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县各相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及争议调处工作。办理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设县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2.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3.县发改委。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提供区域规划等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应成果的审核。

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提供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应成果的审核。

5.县水利局。实质参与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县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等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信息。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及调查工作,并做好相应成果的审核。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提供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及调查工作,并做好相应成果的审核。

7.县林业局。实质参与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等资料;提供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湿地登记单元划定及调查工作,并对相关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8.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文化遗产地等信息;并做好相应成果的审核。

9.各乡镇。要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展开自然资源调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做好业务培训,强化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三)保障经费落实

将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把控经费预算和支出,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部门协同。县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切实摸清本县辖区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全面完成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五)调处权属争议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六)严格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任务顺利完成。其核心内容是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逐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并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对作业质量和进度的抽查和不定期检查。

(七)积极做好宣传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安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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